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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诉令”——(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三案

    2021-10-21 08:31:49  |  来源:  |  编辑: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我国法院作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在综合考虑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后,最高院裁定: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最高院就该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一项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禁诉令如果裁定不当,可能会过分剥夺当事人在其他国家的诉讼权利,也会限制其他国家的诉讼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法院作出这种裁定前都会谨慎考虑。针对一方法院作出的禁诉令,当事人可能会在对应的另一法院申请反禁诉令,以制衡另一方当事人获得的禁诉令,迫使其放弃禁诉令。当然,也有案例表明,在一方当事人获得禁诉令后,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全面和解协议。因此,当企业存在多件平行诉讼,特别是存在国内外的平行诉讼,在一国法院寻求申请禁诉令是避免过多经济损失的不错选择。

    后附(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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